“今后一定吸取教训!”12月25日,在安徽六安舒城县晓天镇派出所内,村民朱某民在民警和供电所相关人员的注视下,在处罚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为自己的一次“大意”行为买了单。这是怎么回事?
“喂,褚班长吗?我们这块都停电了,你们赶快过来看看。”12月19日上午10点15分,安徽六安舒城供电公司晓天供电所渣湾片负责人褚诗海接到龙井村的报修电话。
在现场,10千伏渣湾线龙井支线13~14号杆之间的一根电线被一棵松树打断,周边还有许多零散树枝。“这是有人在私自砍树,压断了电线!”查明现场情况后,褚诗海和同事立即开展抢修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通过走访、询问目击者,民警将嫌疑人锁定到龙井村朱某民等二人身上。面对询问,朱某民**终承认自己砍树压断了电线,因为害怕跑回了家。
“砍树造成电力线路跳闸,不仅给人民**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而且是违法行为!你们算是万幸了,一旦触电,后果将不堪设想。”民警当即对朱某民等二人进行了严厉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终要求朱某民等二人赔偿2000元。(苏云 方彦)
来源:**电网报
近日,市**保局依法对存在**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吴桂兰等十六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并在**保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详细情况如下
一、参保人员吴桂兰
(身份证号:120106195309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65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350.76元。
二、参保人员王子芳
(身份证号:120101195711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66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114.29元。
三、参保人员周洪涛
(身份证号:1201021959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67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1144.20元。
四、参保人员张淑兰
(身份证号:120102195807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68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227.65元。
五、参保人员耿宝华
(身份证号:1201021950052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1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515.50元。
六、参保人员李学芝
(身份证号:120110196212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2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928.87元。
七、参保人员宋宝和
(身份证号:120102196401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3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717.05元。
八、参保人员张荣才
(身份证号:120102196304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4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061.46元。
九、参保人员张国胜
(身份证号:1201021968040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5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54.74元。
十、参保人员王爱玲
(身份证号:120103195602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6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905.89元。
十一、参保人员黄玉琪
(身份证号:130404195010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78号),责令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5633.96元。
十二、参保人员曹淑芬
(身份证号:12010219590412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83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507.34元。
十三、参保人员李丽
(身份证号:120103195607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84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2703.24元。
十四、参保人员李福英
(身份证号:120103196309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85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636.17元。
十五、参保人员郭伟香
(身份证号:120102196006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94号),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9305.15元。
十六、参保人员牛桐河
(身份证号:120102196305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市**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监处字〔2021〕第0195号),责令退回**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06467.62元。
编辑 | 顾颖
来源:天津广播